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317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相栋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7号
当事人: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05471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 陈相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生产“明澄雅防脱洗发水”(生产批号:M***********)共计2036盒,留样3盒,自检3盒,销售了2030盒,销售单价为1.8元/盒(该价格包含原料费、人工费、利润),销售金额为3654元。因包材由客户提供,瓶子和泵头价格为0.85元/套,故上述产品货值为2.65元/盒。实际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包材由于损耗而被当事人报废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4月29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召回了1433盒上述批次产品,有发生退款费用,退款费用为2579.4元。上述批次产品包括留样产品在内1436盒于2023年9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全部扣押。因上述批次产品标签标识的成分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上的配方成分不一致,但经核实其实际投料记录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上的配方成分一致,故我局认定其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5395.4元,违法所得为1074.6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明澄雅防脱洗发水”(生产批号:M***********)化妆品143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为1074.6元;
三、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1074.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罚没 1.11万 元
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06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工业区自编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66105471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相栋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8月2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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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