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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2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翎妆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2938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傲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20号


当事人经营莹纯美白保湿洗面奶产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理,但考虑到当事人涉嫌的商标侵权行为与实施混淆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牵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当事人从事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第1项的一般情节:“仿冒商品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决定按照一般级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实施混淆行为;
二、罚款76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罚没 7.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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