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045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庆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4号
当事人: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95360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罗岗工业区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庆文
2023年7月22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
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A07129)显示:标识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植媄斯臻美丝滑洗发水(批号:2021/6/5、限用日期:2024/6/4、规格:1.5L)”产品经抽样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项目超出标准规定,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开始生产“植媄斯臻美丝滑洗发水(2021/06/05,2024/06/04)”,共生产成品48支,留样4支,自检4支,销售40支,留样产品由于管理疏忽,导致留样产品丢失。上述被抽检批次产品销售单价为10元/支,违法所得为400元,货值总计48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4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4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没 1.04万 元
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78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罗岗工业区7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罗岗工业区7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1195360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马庆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0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0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科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