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90277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0号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生产了202盒“春光秀妙龄美妍素颜面膜”产品,其中抽检2盒,剩余的200盒出货给委托方,每盒的加工费是1元,收取费用200元。由于包材、内容物为委托方提供,而委托方已经注销,无法联系。鉴于无法确定包材、内容物的价格,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带有“妙龄美妍”商标的“春光秀妙龄美妍素颜面膜”货值无法计算。另外当事人生产的“春光秀妙龄美妍素颜面膜”未按照要求保存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和留样记录。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妙龄妍”商标,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是第34991618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妙龄美妍”商标与“妙龄妍”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相似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带有“妙龄美妍”商标的“春光秀妙龄美妍素颜面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保存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和留样记录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所指的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罚款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三、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款 5000 元
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镇中南路111-3号四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镇中南路111号之三1栋4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R77H0G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朱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4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0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洁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