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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045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光德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05号


当事人生产莹纯美白保湿洗面奶产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理,但考虑到当事人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牵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决定按照从轻级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实施混淆行为;
二、没收莹纯美白保湿洗面奶10盒;
二、罚款56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款 5.6

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1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大唐路1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大唐路18号1、2、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40912M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光德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1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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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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