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9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5777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裕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91号
当事人: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6132X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斌;
身份证号码:xxxx。
根据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等特殊化妆品真伪有关情况的函》,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标签含虚假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S2021HP013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5/45)”(批号:Z190424023)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1-萘酚;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甲基间苯二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根据《检验报告》(No:GC2141004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1102012)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根据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CY2021028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棕色)”(批号:PF201210009)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甲基间苯二酚;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甲基间苯二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2021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送达上述3份报告,当事人签收确认涉检产品为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我局依法并案调查。
根据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CY2021010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511009)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1)染发剂与乳化剂混合比例1:1.(2)①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②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本二胺硫酸盐。③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根据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CY2021008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亚麻色)(批号:Z19112901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1)染发剂与乳化剂混合比例1:1.(2)①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②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③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2-甲基间苯二酚。根据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GPEG0NO076695RA)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01201003)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6-二氨基吡啶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且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不一致,最终结论为不合格。其中2,6-二氨基吡啶含量标准指标是≤0.15,实测值0.204。2021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3份报告,当事人对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我局依法并案调查。
根据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GPEG0NE076685RA)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红色)(批号:Z190412012,保质/有效期:2022/04/16)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含量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但对苯二胺与标签标识不一致;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与批件配方不一致;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11000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绿色)(Z200411005,有效期:2023/04/10)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7.2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有:(2)对氨基苯酚,检验结果0.2(配方无);(8)间苯二酚,检验结果未检出(配方有);(18)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结果未检出(配方有);(22)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结果未检出(配方有)。2021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份报告,当事人对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有涉检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绿色)”(批号:Z200411005,有效期:2023/04/10)留样4支,并现场监督当事人自行销毁。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我局依法并案调查。
根据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CIH082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批号:PF210505002,有效期:2024/05/04)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1.抽样编号:IDCHZFX202110001,2.标签标示与批件一致,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4-氨基间甲酚。3.抄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报告,当事人签收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我局依法并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批号:PF210505002,有效期:2024/05/04)474支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93)。
(一)当事人持有的《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0051)于2018年1月22日过期。当事人在该批件过期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0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191209020)505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2盒、于2019年11月21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191121020)504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1盒、于2019年12月9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191209017)506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3盒、于2019年9月24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190924004)507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4盒,于2020年4月6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06002)504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1盒,于2020年4月7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07019)506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3盒,于2020年4月1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401013)507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4盒。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将生产场所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11社工业区自编9号(以下简称旧地址)变更至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以下简称新地址)。
2020年5月11日,当事人在尚未变更生产地址的情况下,使用标注新地址的包材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511009)406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403盒。
当事人持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1974、国妆特字G20201984、国妆特字G20202003、国妆特字G201981、国妆特字G20201980、国妆特字G20201982、国妆特字G20201969)。当事人在变更至新地址从事生产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标注旧地址的包材,于2021年5月7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黑棕色)(批号:PF210507001)504盒、成本为1.5元/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1盒,于2020年12月3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黑棕色)(批号:PF201203006)501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498盒,于2020年12月3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批号:PF201203002)809盒、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806盒,于2020年12月3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蓝色)(批号:PF201203008)504盒、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501盒,于2020年12月10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01210005)506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3盒,于2020年12月3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棕色)(批号:PF201203009)501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498盒,于2020年11月29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批号:PF201129002)817盒、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814盒,于2020年12月3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批号:PF201203004)811盒、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808盒,于2020年12月4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黄色)(批号:PF201204006)507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4盒,于2021年5月5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批号:PF210505004)508盒、成本为1.5元/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5盒。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生产记录,未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
(二)当事人于2019年4月24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5/45)”(批号:Z190424023)508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505盒。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JS2021HP0135)检验结论为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1-萘酚;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甲基间苯二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1102012)生产了511盒,以1.6元/盒的价格销售508盒,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GC21410041)结论为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棕色)”(批号:PF201210009)生产了506盒,以1.6元/盒的价格销售503盒。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CY20210286)检验结论为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甲基间苯二酚;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甲基间苯二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
当事人生产上述3款产品未进行留样。
(三)当事人使用标注新地址的包材于2020年5月11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批号:Z200511009)406盒,以0.8元/盒的价格销售403盒。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CY20210102),检验结论为(1)染发剂与乳化剂混合比例1:1.(2)①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②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本二胺硫酸盐。③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
当事人在《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0049)过期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9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亚麻色)(批号:Z191129018)303盒,以1.28元/盒的价格销售300盒。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CY20210088),检验结论为(1)染发剂与乳化剂混合比例1:1.(2)①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②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③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2-甲基间苯二酚。
当事人使用标注旧地址的包材于2020年12月1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01201003)406盒,以1.28元/盒的价格销售403盒。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GPEG0NO076695R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2,6-二氨基吡啶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且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不一致,最终结论为不合格。其中2,6-二氨基吡啶含量标准指标是≤0.15,实测值0.204。
当事人生产上述3款产品未进行留样。
(四)当事人持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201984、国妆特字G20090437、国妆特字G20161315),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红色)(批号:Z190412012)602盒,以1.1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GPEG0NE076685RA),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含量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但对苯二胺与标签标识不一致;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与批件配方不一致;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1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绿色)(批号:Z200411005)1026盒,4盒留样,以1.1元/盒的价格销售1022支。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110002),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7.2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有:(2)对氨基苯酚,检验结果0.2(配方无);(8)间苯二酚,检验结果未检出(配方有);(18)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结果未检出(配方有);(22)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结果未检出(配方有)。2021年10月12日,我局现场检查时监督当事人销毁该产品留样4盒。
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批号:PF210505002)480盒,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无偿提供6盒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CIH0821)检验结论为1.抽样编号:IDCHZFX202110001,2.标签标示与批件一致,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4-氨基间甲酚。3.抄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成本为1.6元/盒。2021年10月12日我局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剩余库存该产品474盒予以扣押。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40051、国妆特字G20140049)过期的情况下生产涉案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亚麻色),属于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所得4333.6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2021年使用标注旧地址的包材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黑棕色)(批号:PF210507001)和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浅棕色)(批号:PF210505004)的行为属于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18元,违法所得804.8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青色)(批号:PF201201003)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19.68元,违法所得515.84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棕色)(批号:PF201210009)、Danisi达尼丝染发膏(绿色)(Z200411005)、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批号:PF210505002)属于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生产该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706.2元,违法所得19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等特殊化妆品真伪有关情况的函》、《检验报告》(No:JS2021HP0135)、《检验报告》(No:GC21410041)、《检验报告》(No:HZCY20210286)、《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CY20210102)、《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CY20210088)、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GPEG0NO076695RA)、《检验报告》(NO:GPEG0NE076685RA)、《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110002)、《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CIH0821),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4.生产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2019年4月15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红色)(批号:Z190412012)、2019年4月24日生产“Danisi达尼丝染发膏(5/45)”(批号:Z190424023)至立案时已超过两年,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生产该两批次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棕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333.6元;
二、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在2020年期间生产未依法标注实际生产地址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依法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在2021年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04.8元;
二、罚款16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15.84元;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929元;
二、没收“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批号:PF210505002)474盒;
三、罚款30000元。
当事人生产化妆品时未按规定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和未按规定保留生产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依法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化妆品行为并在十五天内改正未按规定进行留样和未按规定保留生产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583.24元;
二、没收“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批号:PF210505002)474盒;
三、罚款64000元。
(合计罚没71583.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罚没 7.16万 元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9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12号1—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5776132XC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裕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7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7月0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