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字[2021]42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840000602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麦捷骅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市监处字[2021]425号
名称: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16352765B;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麦捷骅;
联系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西路39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202100653),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温雅染发焗油2.10N(批号:0HA807,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142,规格:1号染发焗油60ml/支+2号显色剂60ml/支)中检出了对苯二胺,因上述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配方成分表中不含对苯二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于9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10862)显示,涉案批次样品仍检出对苯二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温雅染发焗油2.10N,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本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温雅染发焗油2.10N(批号:0HA807)共1197盒,其中3盒留样,1194盒成品入库。1180盒销售出库,违法所得及货值共计23476.05元(其中433盒以13.46元/盒的价格销售至温雅化妆品贸易(广州)有限公司,747盒以23.625元/盒的价格销售至广州泳滔贸易有限公司)。剩余14盒中,8盒被当事人用于产品稳定性性能检测使用完毕,5盒用于作为试用样品寄送给新开发用户使用完毕,1盒用于销售宣传活动作为赠品送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各一份。
证据二:温雅染发焗油2.10N产品技术要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61142)。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涉案批次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
证据四:当事人情况说明、温雅染发焗油(2.2N)(批号:OH71I1)生产记录、产品技术要求、《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090919)。
2021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字[2021]72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关于涉嫌未按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温雅染发焗油2.10N一案的陈述申辩申请》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审查,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经调查,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故意生产涉案违法产品的主观恶意,但当事人存在明显主观过错。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未成功召回涉案产品,但亦未收到同类产品的不良反应投诉。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处罚前提,其情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温雅染发焗油2.10N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476.05元
2、罚款16433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黄埔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罚没 18.78万 元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85 |
住所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西路3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西路3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6716352765B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麦捷骅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5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5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