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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9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209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蒋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92号


当事人: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66422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蒋斌;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C202101335)显示2021年6月18日,抽样人员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隐形三宝金钻造型啫喱(批号:BN32000098,限用日期20230326,包装规格:300g/瓶)进行抽检,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12号通告附件2及2021年第17号通告附件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的不符合规定项目是菌落总数,单位CFU/g,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果>30000。2021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当事人签收报告确认涉检产品为其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产品库存及留样。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S2021HG0235)显示抽样人员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批号:BN52000283,限用日期20230406)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①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②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4-氨基间甲酚。染色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根据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CY20210254)显示抽样人员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闷青色)(批号:BN52000307,限用日期20230412)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色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检验报告》(NO:HZCY20210258)显示抽样人员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栗子色)(批号:BN52000283,限用日期20230406)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染色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根据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CY20210260)显示抽样人员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棕色)(批号:BN52000033,限用日期20230108)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染色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4份报告,当事人签收上述4份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涉检产品生产库存及留样,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我局遂依法并案调查。
根据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GPEYJ5FO083115RA)显示抽样人员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咖啡色)(批号:BN52000293,限用日期20230408)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含量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25年版)的要求,其中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含量未超标,但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均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10001)显示抽样人员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灰色)(样品编号:HC20210001,抽样编号:JXHZP20210323,批号:BN52000284,限用日期20230406)进行抽检,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7.2)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检验项目(3)甲苯-2,5-二胺硫酸盐,检验结果为0.7(配方无);(11)4-氨基-2-羟基甲苯,检验结果未检出(配方有);(22)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结果为未检出(配方有),2021年10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份报告,当事人签收后确认涉检产品为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涉检产品生产库存及留样,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我局遂依法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18)。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隐形三宝金钻造型啫喱(批号:BN32000098,限用日期20230326,包装规格:300g/瓶)1536瓶,其中1瓶用于自检,未保留样品,剩余1535瓶全部销售,无法召回,销售价为3.5元/瓶。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货值金额为5376元,违法所得为5372.5元。
2020年4月6日当事人未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437)注册配方生产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批号:BN52000283,限用日期20230406)480支,未保留样品。2020年5月8日以2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2020年4月12日当事人未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462)注册配方生产BONYHAiR染发霜(闷青色)(批号:BN52000307,限用日期20230412)480支,未保留样品。2020年7月18日以2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2020年4月6日当事人未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21374)注册配方生产BONYHAiR染发霜(栗子色)(批号:BN52000283,限用日期20230406)480支,未保留样品。2020年7月18日以2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2020年4月8日当事人未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21372)注册配方生产BONYHAiR染发霜(棕色)(批号:BN52000033,限用日期20230108)480支,未保留样品。2020年7月18日以2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2020年4月8日当事人未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436)注册配方生产BONYHAiR染发霜(咖啡色)(批号:BN52000293,限用日期20230408)480支,未保留样品。2020年5月10日及2020年6月23日以2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2020年4月6日当事人未按《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80714)注册配方生产BONYHAiR染发霜(灰色)(批号:BN52000284,限用日期20230408)480支,未保留样品。2020年5月8日及2020年5月23日以2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检验报告》(№:HC202101335),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隐形三宝金钻造型啫喱;
4.《检验报告》(№:GS2021HG0235)、《检验报告》(NO:HZCY20210254)、《检验报告》(NO:HZCY20210258)、《检验报告》(NO:HZCY20210260)、《检验报告》(№:GPEYJ5FO083115RA)、《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10001),证明当事人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
5.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24日因未按照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1】671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030号),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另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适用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372.5元;
二、罚款16117.5元。(违法所得的3倍)
当事人未按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已经注册的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760元;
二、罚款33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改正未执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32.5元;
三、罚款49117.5元。
(合计罚没6025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和未按照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罚没 6.03

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1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66422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蒋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4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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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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