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08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小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2号
当事人: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4612915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6号绿地汇创广场2栋19层1906房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96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599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罚没 6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