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丹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758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岳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1号
当事人:广州丹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48896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石马商贸广场A4幢
法定代表人:陈岳涛
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情况下,于2023年7月8日生产“3D消斑有机面膜(蜗牛美白)”213盒(批号:DAN230708,限用日期:2026/07/07,净含量:38g*10片装)。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213盒(含留样3盒),被我局依法扣押,产品成本合计4.2元/盒,货值894.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尚未售出,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33条从轻情节的规定,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3D消斑有机面膜(蜗牛美白)”(批号:DAN230708,限用日期:2026/07/07,净含量:38g*10片装)213盒;
二、罚款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罚款 5万 元
广州丹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丹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60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石马商贸广场A4幢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石马商贸广场A4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95548896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岳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丹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