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42347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春晓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5号
当事人: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J1XX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Z2023CJ0886-CF),报告显示,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玫黛琳靓肤隔离防晒霜”(批号:XY2023043001、限用日期:2026/04/29、规格:60g/盒)产品,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项目含量不符合规定,未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经当事人核实确认,上述被检产品确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上述被检产品留样6盒。因当事人涉嫌未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智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玫黛琳靓肤隔离防晒霜”(批号:XY2023043001、限用日期:2026/04/29、规格:60g/盒)产品共483盒,自检2盒,留样6盒,剩余475盒全部售出,售价2元/盒,销售额950元,召回为0。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483×2=96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5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玫黛琳靓肤隔离防晒霜”(批号:XY2023043001、限用日期:2026/04/29、规格:60g/盒)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950元;
三、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59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罚没 1.6万 元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18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XTJ1XX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春晓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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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