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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00001343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敏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39号


当事人: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C0NB6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工业路1号德合国际A栋五楼510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91701),收到成品108瓶,对外销售108瓶,销售单价为17.1元/瓶,销售金额为1846.8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62102),收到成品107瓶,对外销售36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损耗71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324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62201),收到成品106瓶,对外销售36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70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324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91903),收到成品108瓶,对外销售36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72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324元;委托生产“米多兰蛋白乳”(生产批号:2022080201),收到成品111瓶,对外销售72瓶,用于学员培训39瓶,销售单价为9元/瓶,销售金额为648元。上述5个批次产品共计生产540瓶,委托生产价均为5.8元/瓶,对外销售共计288瓶,用于学员培训试用共计252瓶。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至案件调查终结,未能召回上述5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5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466.8元,总货值为4928.4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作为产品备案人并非实际生产企业,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466.8元;
二、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8466.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罚没 1.8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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