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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6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564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金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68号


当事人: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36401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东十一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泉
2023年8月1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规格:1L,批号:ZWSA04A001)625瓶,其中出厂检验消耗1瓶,留样4瓶,620瓶于2023年1月11日销售给客户东莞市盛腾日用品有限公司,单价4.5元/瓶,销售金额279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规格:2L,批号:ZWSB08A001)253瓶,其中出厂检验消耗1瓶,留样4瓶,248瓶于2023年1月10日销售给客户东莞市盛腾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6.8元/瓶,销售金额1686.4元。以上两个批次的“花田风浪漫花香香水洗发露”销售金额共4476.4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总货值4532.9元,违法所得4476.4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476.4元;
二、罚款1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3日

罚没 1.65

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0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东十一横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园夏牌坊大街东十一横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36401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金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6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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