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5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90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建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57号
根据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系统监测信息,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美锦冷烫液标签存在异常,缺少产品全成分、使用方法等标签要素,标签内英文内容未有一一对应的中文解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8月07日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产品名称“美锦烫发液”(1、批号:20210818A04,限用日期:20240817,规格:1000ml;2、批号:20230313A01,限用日期:20260312,规格:1000ml;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00291)的产品共2批次留样各1套。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备查,产品名称“美锦烫发液”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上的名称“美锦冷烫液”不一致。当事人称在印刷上述产品包材时有在包材上附该产品条形码,扫描该条形码得到的结果名称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上的名称“美锦冷烫液”,但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印制上述批次包材标签时印错了产品的品名。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生产“美锦烫发液”(批号:20210818A04,限用日期:20240817,规格:1000ml,国妆特字:G20100291);于2023年3月13日生产“美锦烫发液”(批号:20230313A01,限用日期:20260312,规格:1000ml,国妆特字:G20100291)各286套,除1套留样,1套自检用去外,其余284套以9元/套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5148元,违法所得5112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美锦烫发液”(1、批号:20210818A04,限用日期:20240817,规格:1000ml;2、批号:20230313A01,限用日期:20260312,规格:1000ml;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00291)的产品共2批次各1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5112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511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2日
罚没 2.51万 元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3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永福路37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永福路3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83761534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胡建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