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郑一生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58936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德修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0号
当事人:广州郑一生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D3GU0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彭岭路10号A栋101铺
法定代表人:刘德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购进200瓶批号为“P20230302A1”的“郑一生活氧补水霜”。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显示其生产厂家为广州市尚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经广州市尚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批次产品为冒用其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截至2023年7月3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200瓶产品全部销售,单价从45.6元到68.4元不等,总销售金额为9861元。
故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标签内容不真实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861元,违法所得为9861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号为“P20230302A1”的“郑一生活氧补水霜”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861元;
二、罚款1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861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共计29861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罚没 2.99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