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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0822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洲成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4号


当事人: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GC46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五社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洲成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阿尔法鲟鱼子酱抗皱紧致眼霜(生产批次:JCBB0922)”和“金妃佳儿鲟鱼子抗皱紧致眼霜(生产批次:JFJE66526)”产品货值共计1600元,违法所得为1564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益若翼视黄醇胎盘素御龄龙血膏”1510盒,我局现场扣押包括留样产品在内的产品1510盒,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货值为2.9元/盒,总货值为4379元,违法所得0元。还查明,当事人生产“迪悦朵防晒乳SPF50+PA+++”(生产批号:HCJM66830)500支,货值为6.5元/支,总货值为3250元,违法所得3191.5元。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4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益若翼视黄醇胎盘素御龄龙血膏”化妆品1510盒;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91.5元;
二、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益若翼视黄醇胎盘素御龄龙血膏”化妆品151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755.5元;
三、罚款70000元。
(罚没款合计:74755.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罚没 7.48

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名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0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五社22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五社22号A栋、B栋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GC46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洲成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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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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