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9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89574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万鸣凤 |
违法行为类型 | 特种机电设备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98号
当事人:广州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4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火南庄2号的广州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广州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台电梯(电梯自编号:20181213)处于通电作业状态。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和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安装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电梯,并限期整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0日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情况下,从广东通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并安装了电梯(电梯自编号:20181213),当事人将该电梯用作货物搬运。当事人为该台电梯(电梯自编号:20181213)的所有权人和使用单位,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电梯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七》第23项规定的从重情节;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进行整改并取得了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01-2023J-3282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编号:237140)、《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68960),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罚款 5万 元
广州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5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火南庄2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火南庄2号A栋一二三楼、B栋一楼、C栋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K52G3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万鸣凤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浴盐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8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玖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