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琦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927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松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03号
当事人:广州琦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3458251M
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C20230213)。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YOUNGBeauty盈色美颜隔离CC霜03”(批号:YFXSFI002、限用日期:2025/02/15,规格:40g/盒)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事人称,经核实,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被检批次产品,当事人称该批次产品未留样。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生产的“YOUNGBeauty盈色美颜隔离CC霜04”(批号:YFXSFI002、限用日期:2025/02/15,规格:40g/盒)产品与“YOUNGBeauty盈色美颜隔离CC霜03”是同批生产,使用同样的配方,含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6日生产“YOUNGBeauty盈色美颜隔离CC霜03”(批号:YFXSFI002、限用日期:2025/02/15,规格:40g/盒)共997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销售993盒,单价1.8元/盒,销售总额1787.4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6日生产“YOUNGBeauty盈色美颜隔离CC霜04”(批号:YFXSFI002、限用日期:2025/02/15,规格:40g/盒)产品共295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销售291盒,单价1.8元/盒,销售总额523.8元。当事人召回上述两款产品共1092盒,退款1965.6元,并将召回产品全部销毁。
综上,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总涉案货值2325.6元,违法所得345.6元。
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5.6元;二、罚款16000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十日内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十日内改正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45.6元;
三、罚款16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罚没 1.6万 元
广州琦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琦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1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纲领村越秀科技创业园自编7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纲领村越秀科技创业园自编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73458251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松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0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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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