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089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爱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0号
当事人: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弟
经查明:2023年7月4日,当事人在飞行检查中被判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当天生产“浩鑫染发膏(深褐色)”960盒,自检2盒,留样4盒,剩余954盒销售完毕,销售价2.18元/盒,销售金额2079.72元,无法召回,留样4盒已销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2092.8元,违法所得2079.72元。《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5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报告》(No:HC2023007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深褐色)”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当事人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生产“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960盒,自检2盒,留样4盒(其中用于抽检3盒,剩余留样1盒),销售954盒,销售价2.18元/盒,销售金额2079.72元,留样1盒已销毁。以上产品货值共计2092.8元,违法所得2079.72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生产“浩鑫染发膏(深褐色)”960盒,自检2盒,留样4盒,销售954盒,销售价3.28元/盒,销售金额3129.12元,留样4盒已销毁。以上产品货值共计3148.8元,违法所得3129.12元。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零。综上,以上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共计5241.6元,违法所得5208.84元。上述工具、设备我局决定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79.72元;2、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08.84元;2、罚款100000元。
综上,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88.56元;
二、罚款13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罚没 13.73万 元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8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49937225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爱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27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7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编号:粤妆20170181),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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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