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0855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彬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21号
当事人: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生产“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63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留样产品5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7月18日进行了销毁;还有110盒借放在融汇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成品仓中待售,其余246盒于分别于2022年8月7日、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9日售出,销售单价为5.5元/盒,销售金额为1353元,上述批次产品共获得销售金额1353元,货值1996.5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320盒,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扣押。上述产品当事人实际销售数量为36盒,实际销售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198元,货值1996.5元。
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生产“芳姿妍氨基酸云朵沐浴慕斯(规格:350ml/盒,批号:B2206071)”产品989瓶,其中2瓶用于成品检验,7瓶包装不合格产品被销毁,3瓶用于喷出率测试,留样产品4瓶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了销毁,其余973瓶于2022年6月15日售出,销售单价为3.1元/瓶,销售金额为3016.3元,货值3065.9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2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三、罚款52000元。合计罚没52198元。
当事人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芳姿妍氨基酸云朵沐浴慕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16.3元;二、罚款23000元。合计罚没26016.3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化妆品“臻颜倍护美白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80ml/盒,批号/生产日期:C2207231)”产品32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214.3元;
三、罚款75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78214.3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罚没 7.82万 元
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18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双南工业园1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双南工业园1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93718926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彬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8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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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