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630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易红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9号
当事人: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5767665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易红军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与广州珍秀签订采购订单,受托生产120瓶“时代米娅蛋白头发护理精华膜”,当事人负责提供料体和加工,广州珍秀负责提供包材(包装盒、瓶子、盖子),当事人同日开始生产,共生产126瓶,检测使用了2瓶,留样4瓶,于2022年8月28日向广州珍秀交付“时代米娅蛋白头发护理精华膜”120瓶。当事人为广州珍秀生产上述产品,收取1.8元/瓶加工费(包括料体成本和加工费),合计收入216元(1.8元/瓶×120瓶);包材成本是1.75元/瓶(包装盒0.5元/个+瓶子0.7元/个+盖子0.55元/个=1.75元/瓶),总货值是447.3元((1.8元+1.75元=3.55元)×126瓶=447.3元)。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情况告知广州珍秀启动召回措施,至2023年9月5日,全部产品已售出无法召回。
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447.3元,违法所得共计216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2日向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对上述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二、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216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罚没 2.52万 元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5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A栋1-3楼、B栋2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55767665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易红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8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11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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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