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0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6381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靳彦凤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05号
当事人: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973920205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5号(厂房)自编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靳彦凤
成立日期:2007年2月5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VPDS091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报告书编号:HC202201587)检出洗发类产品禁用原料:三氯生;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了3瓶同批次的留样产品,并对留样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抽检(报告书编号:HBHZ202200641)检出洗发类产品禁用原料:三氯生;批号为BVPFq06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报告书编号:HZCY20221344)检出洗发类产品禁用原料:三氯生;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了1瓶批号为BVPFq06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4瓶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的留样产品,并对留样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局分别于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8日延长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于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16日解除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请求。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2022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
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至2023年2月22日。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120日,自2023年2月23日延期至2023年6月21日。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案件性质,我局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洗发类产品使用“三氯生”有关问题的请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止案件调查90日,案件期限至2023年9月16日。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洗发类产品使用“三氯生”有关问题的批复》,于2023年7月18日解除中止,案件办理期限至2023年10月2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VPDS091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报告书编号:HC202201587)检出洗发类产品禁用原料:三氯生;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抽检(报告书编号:HBHZ202200641)检出洗发类产品禁用原料:三氯生;批号为BVPFq06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报告书编号:HZCY20221344)检出洗发类产品禁用原料:三氯生。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三氯生”属于化妆品准用组分,不属于化妆品禁限用组分。但在“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三氯生”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洗手皂、浴皂、沐浴液、除臭剂(非喷雾)、化妆粉及遮瑕剂、指甲清洁剂。(指甲清洁剂的使用频率不得高于2周一次),不包括洗发护发类。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批次化妆品中检出的“三氯生”,经当事人自查认定是由编号BS615原料带入。其中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加入的编号BS615的原料(批号:20191003)是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1日从广州顶度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批号为BVPDS091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批号为BVPFq06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加入的编号BS615的原料(批号:20201122)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从广州顶度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使用编号BS615原料用于生产多种化妆品,不属于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将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BS615(批号:20191003、20201122)送检(报告编号2023FM05385R01、2023FM05385R02),均检出成分三氯生。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6日开始投料生产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于2019年12月19日开始灌装和包装共869瓶。成品检测用去1瓶,留样4瓶,入库864瓶。该批次产品以每瓶单价3元销售,于2020年1月4日销售844瓶,于2022年4月14日销售20瓶,货值金额为2592元,违法所得为2592元。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开始投料生产BVPDS091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于2022年4月29日开始灌装和包装总共是245瓶。成品检测用去1瓶,委外检测用去1瓶,留样3瓶,入库240瓶。该批次产品以每瓶单价5元销售,于2021年5月7日销售240瓶,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开始投料生产批号为BVPFq06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于2021年6月26日开始灌装和包装共74瓶。成品检测用去1瓶,留样1瓶,入库72瓶。该批次产品以每瓶单价10元销售,于2021年7月9日销售24瓶,于2021年7月12日销售48瓶,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720元。
当事人生产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均属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070923、粤G妆网备字2019100290、粤G妆网备字2019102890)备案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成分中均不含有“三氯生”。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对批号为BVPDS091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启动产品召回,于2022年10月21日对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批号为BVPFq061)、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批号为BVMLg111)启动产品召回,最终实际召回数量为0瓶。
因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销售844瓶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对该行为货值和违法所得不作认定,但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有20瓶涉案产品销售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属于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80元,违法所得为19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旭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268号)、来文呈批表1份,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化妆品的备案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6、《检验报告》3份(编号:NO.HZCY20221344、NO.HBHZ202200641、NO.HC202201587),《送达回执》2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BVPDS091、BVPFq061、BVMLg111批次)复印件3份,销售清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8、当事人提供说明1份,证明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的批号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20号、穗从市监强制〔2022〕1222号)、财物清单2份(穗从市监财〔2022〕0272号、穗从市监财〔2022〕0274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穗从市监延强〔2022〕0652号、穗从市监延强〔2022〕0653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2〕0933号、穗从市监解强〔2022〕0934号),财物清单2份(穗从市监财〔2022〕0232号、穗从市监财〔2022〕0233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原料购销协议送货单》复印件2份、《原料化妆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原料购进及查验的相关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检测登记表》、《分析检测报告》3份(报告编号:2022FM21124R02、2023FM05385R01、2023FM05385R02),证明当事人委外检测的相关情况;
13、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2〕83号),证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洗发类产品使用“三氯生”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在洗发类产品使用“三氯生”的案件定性问题。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分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21年1月1日)的前后,该案件的适用法律及定性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前,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检出三氯生成分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用于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的规定。
(二)2021年1月1日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因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生产完成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其中844瓶涉案产品销售时间为2020年1月4日,20瓶涉案产品销售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BHZ202200641)签发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生产及销售844瓶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属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对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批号为BVPDS091)、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批号为BVPFq061)、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批号为BVMLg111)与穗从市监处罚〔202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到产品不同,但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因我局已于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现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又对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积极进行召回、送检自查等整改行为,属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情形。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844瓶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0瓶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和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批号为BVPDS091)、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批号为BVPFq061)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罚款2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3、没收3瓶批号为BVPDS091的金紫雨丝盈舒焕洗发露
1瓶批号为BVPFq06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去屑洗发水,4瓶批号为BVMLg111的BEAVER博柔头皮芯生系列头皮控油洗发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5日
罚没 2.7万 元
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242 |
住所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5号(厂房)自编二号楼 |
生产地址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振兴路5号(厂房)自编二号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84797392020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靳彦凤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1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1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