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69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9476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李健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69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D8L72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北路7号1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孙李健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6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闹宝胶原皙弹美颜面膜(产品批号:MY211217A,规格型号:25ml×6支/盒,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7日)经抽样检验,含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禁止使用的糖皮质激素类成分“氟米松”。涉案化妆品共生产3000套,货值金额为9000元,共销售2997套,当事人无法召回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8988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27日因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被我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李健的询问笔录1份;
3. 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1份;
4. 销售记录1份;
5. 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
6.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NO:2023CKH0042)及样品确认情况1份
7. 《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NO:HDHZRCZF20220085)、《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264号)复印件1份
证据1—5由当事人盖章确认,证据6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证据7由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2023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听告〔2023〕219号},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对于当事人已于2023年4月27日因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被我局行政处罚。但该案涉及化妆品抽检时间与本案涉及化妆品抽检时间一致,为同一天进行抽检,故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含有禁止使用的激素类药物,社会危害较大且全部无法召回,我局拟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988元。
2、罚款145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53988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5日
罚没 15.4万 元
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219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北路7号1栋302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北路7号1栋302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TD8L72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健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铭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