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57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83204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邱昌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579号
当事人:广州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FJQ2Y;
注册资本:壹佰零捌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04日;
法定代表人:邱昌洪;
营业期限2020年12月04日至长期;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银沙二路2号3幢自编2-1;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2023年5月17日,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深市监光移字[2023]MOO2号)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共生产了1批次共计132瓶“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商标:KIMUSE,批号:01VK8,保质期:2025年11月17日,产品型号:KS901-B00,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8882),销售单价为2元/瓶。根据涉案“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备案材料(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8882),涉案“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备案成分为:异十六烷、CI77891、棕榈酸乙基己酯、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CI77491、CI77492、二甲基甲硅烷基化硅石、羟苯甲酯、羟苯丙酯。涉案批次“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成分为异十六烷、CI77891、棕榈酸乙基己酯、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CI77492、CI77491、CI77491、CI77492、CI77499,与实际备案成分不一致,标签不符合规定。截至本局立案时止,上述涉案化妆品12瓶用于留样,120瓶销售至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检验的1瓶包含在120瓶销售至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内)。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货值为264元(涉案货值=销售价格×生产数量),违法所得为240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线索移送函》(深市监光移字[2023]MOO2号)的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1张;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订单销售确认明细》、《生产任务单》、《批生产指令》、《领料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搅拌配制表》、《配料、制作现场巡检记录表》、《清场记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乳化出入库单》、《静置记录表》、《包装部领料单》、《车间首件确认表》、《包装生产记录》、《包装车间巡检记录表》、《清场记录》、《完工检验记录表》《灌装部领料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包材清洗消毒记录表》、《灌装生产记录》、《清场记录》、《灌装车间巡检记录表》《灌装出入库单》、《领料单》、《车间清洁消毒记录》、《包材清洗消毒记录表》、《车间清洁消毒记录》、《灌装生产记录》、《清场记录》、《灌装车间巡检记录表》、《灌装出入库单》《半成品留样观察记录表》、《成品留样观察记录表》、《请检单》7份、《包装材料检验报告》7份、《请检单》(半成品)、《半成品检验原始记录表》、《半成品检验报告》、《半成品放行审核单》《请检单》(成品)、《成品检验原始记录表》、《成品检验报告》、《成品放行审核单》、《成品出入库单》《广州市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
2023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产品本身品质没有问题,没有给举报人使用产生不良现象;2.产品备案成分与我司生产实际成分一直;3.我司收到举报后立即整改,让品牌方下架该产品,停止销售及召回;4.举报方为职业打假人,目的是想要赔偿费;5.我司主要业务是外贸生产代加工,有行政处罚后2年内办不了相关证件,就无法正常营业,极可能关停。复核机构经复核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成分为异十六烷、CI77891、棕榈酸乙基己酯、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共聚物、CI77492、CI77491、CI77491、CI77492、CI77499,与实际备案成分不一致,已经足以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2.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本局已综合考量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建议。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没收12瓶“KIMUSE奶油粉底遮瑕液BOO”(商标:KIMUSE,批号:01VK8,保质期:2025年11月17日,产品型号:KS901-B00,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98882)。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7日
罚没 1.32万 元
广州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115 |
住所 |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银沙二路2号3幢自编2-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银沙二路2号3幢自编2-1(二楼至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W1FJQ2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邱昌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4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4月1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启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