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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0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25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琼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09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

2023年7月17日,我局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检验不合格报告(No:HC202300086)线索,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500盒“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留样5盒,自行抽检1盒,按照10元/盒的售价售出给广州秀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能公司,另案处理)494盒,获销货款4940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产品的实际成分与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批准的配方成分不一致,故我局认定该批化妆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4940元,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其留样5盒,已在调查过程中自行销毁。
我局于2023年0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规定,综合考量拟对其适用一般处罚档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940元;
二、罚款人民币81000元;
罚没款共计8594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固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容倾城羽感清透隔离防晒霜”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1日

罚没 8.59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孙建琼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4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4月19日
状态暂停生产、经营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暂停生产、经营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6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特此通告。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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