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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050002375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朝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9号


当事人: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669251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沙路3169号103厂
法定代表人:黄朝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2月23日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名称“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152/A0377,2107C0419/A0018,2111C0093/A0307,2111C0091/A0291,2112C0267/A0454)的产品共5批次留样各4瓶,上述产品瓶身均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已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但印制该批包材标签时失误漏印了产品特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产品是其一款名称为“莱欧染发膏-栗棕色”产品的Ⅱ剂。该产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80844。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152/A0377)550瓶(546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7月31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419/A0018)650瓶(646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11月3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11C0093/A0307)600瓶(596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11月3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11C0091/A0291)595瓶(591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12月9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12C0267/A0454)605瓶(601瓶入库,4瓶留样)。上述产品共生产3000瓶,除20瓶留样其余2980瓶以2.8元/瓶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8400元,违法所得834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并没有专用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调查情况;
4.当事人生产记录、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批生产记录和物品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的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152/A0377,2107C0419/A0018,2111C0093/A0307,2111C0091/A0291,2112C0267/A0454)产品共5批次各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8344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834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30日

罚没 2.83

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4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沙路3169号103厂(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沙路3169号103厂(可作厂房使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669251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黄朝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3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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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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