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5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2437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青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58号
当事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青山
2023年3月7日,根据市局转来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的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213922)检验结论为:妆典染发膏(浅紫灰色)生产批号20220215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4,规格:80ml/盒,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2、混合比例为1:1。3、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经该公司负责人确认,该公司确有生产过上述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仓库和留样室检查发现的涉案“妆典染发膏(浅灰色)”产品602盒,经请示上级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市肯达是美容美发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下单订购,于2022年2月15日生产了名称为“妆典染发膏(浅灰色)”607盒(批号:2022021503)(其中5盒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当事人未收取费用,剩余602盒已被我局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根据《购销合同》“妆典染发膏(浅灰色)”出厂单价为2.98元/盒,上述批次的产品生产后都存放在当事人成品库中没有销售,认定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08.86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22021503的妆典染发膏(浅紫灰色)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相关设备和原材料未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相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经核实,2021年6月14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1〕617号)];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因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00249号)];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00397号)]。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号)]。
鉴于当事人在2021年6月14日因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被我局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再次从事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该情形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选择从重级别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妆典染发膏(浅紫灰色)”602盒;
二、罚款13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9日
罚没 13万 元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3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231244512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青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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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