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181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曾祥欣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0号
当事人: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509922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龙河西路44号B楼
法定代表人:曾祥欣
2023年3月20,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5月4日对当事人召回的430瓶涉案产品“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生产“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475瓶,其中3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2022年12月28日抽检单位抽检3瓶,单价4.5元,共收取13.5元,剩余465瓶于2023年1月9日销售给客户,单价也是4.5元,销售收入2092.5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于4月27日收到客户召回的产品430瓶,按照单价4.5元,当事人退还客户1935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的“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货值2137.5元,销售收入171元,违法所得171元。
2023年3月20,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将上述4瓶留样做销毁处理。
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QT22CC00265),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检出产品中的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即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超过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QT22CC00265)、产品批次记录、销售单、召回通知书、召回产品货运托运单、召回处理记录表、退款记录截图、部分原料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情况。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办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生产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违法所得少,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发出召回通知,并召回来大部分的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1元;
二、没收“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430瓶;
三、罚款13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3171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30日
罚没 1.32万 元
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2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龙河西路44号B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龙河西路44号B楼、C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04509922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曾祥欣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8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6月27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4005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龙河西路44号B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龙河西路44号B栋二、三、四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04509922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胜芬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4年02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9年02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