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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字[2021]48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280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晓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487号


当事人: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45152458
法定代表人:胡晓春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6国道西旁自编6号
成立日期:2012年09月21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或化学制品制造业

违法事实:
根据药械化科转办的线索,2021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经营不合格化妆品违法活动,遂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
2021年1月7日至8月5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洪瑞凯茜染发膏(酒红)906盒(其中有6盒作样品,未收货款),货值1980元,违法所得1980元。
相关证据:
证据1: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胡晓春、公司经理韩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2:当事人《生产指令》、《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成品入库单》、《产品放行前批生产记录审核表》复印件各1份;
证据3: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单据和微信转帐记录各1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措施》、《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函》各1份;
证据5:《检验报告》(NO:HC20210277)1份;
证据6: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7:对该公司经理韩枝进行《询问调查笔录》2份;
证据8:我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复制)单》6份;
证据9:我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处字【2020】56号}、{穗花市监处字【2021】76号}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告字〔2021〕2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没有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洪瑞凯茜染发膏(酒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2、罚款48000元,罚没款共计4998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09日

罚没 5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44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4515245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胡晓春
生产许可项目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0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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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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