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3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55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正梅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39号
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
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化监2020-11-0066)。该报告显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美肌极光润颜玻尿酸面膜”(包装规格:30ml*6片/盒、样品批号:20200403X11),所检项目第44项(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24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化监2020-11-0066),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检批次产品。因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0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4月03日委托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韩美肌极光润颜玻尿酸面膜”(包装规格:30ml*6片/盒、样品批号:20200403X11)共550盒,其中6盒产品留存在生产企业目前已无法找到,该产品委托生产费用为4元/盒,当事人共销售了544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销售额为3264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进行召回,因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此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6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化监2020-11-0066),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1年0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
二、处罚款130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8日
罚没 1.63万 元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3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86094693E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孙建琼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4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4月19日 |
状态 | 暂停生产、经营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暂停生产、经营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6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17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
特此通告。
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