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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27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938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小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77号


当事人: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427859X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线索,2021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的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并送达了《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CJ0333)。该报告显示特殊用途化妆品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0315,规格:500ml+500ml/盒)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生产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日期:20210315,规格:500ml+500ml/盒)123盒,于2021年3月17日销售120盒,留样3盒,其中用于产品检验1盒,批发单价为7元/盒,销售金额为840元,即违法所得为840元,货值金额为861元(含2盒留样产品及1盒用于自检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实际未召回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对涉案的二盒留样产品进行了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处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7日移交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日前往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并送达了《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G0035)。该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0926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黑将军黑发霜)特殊用途化妆品(限用日期:20230925,规格:500ml+500ml)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6日生产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黑将军黑发霜)特殊用途化妆品(限用日期:20230925,规格:500ml+500ml)一件24盒,是当事人受西安一老客户委托的打样样品,其中留样2盒,用于产品检验1盒,于2020年10月6日销售21盒,单价为5元/盒,销售金额为105元,即违法所得为105元,货值金额为120元(含2盒留样产品及1盒用于自检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实际召回产品15盒,当事人实际未退回货款。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对15盒召回产品及2盒留样产品共17盒涉案不合格产品进行了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处理。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
二、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
三、进货单据;
四、询问笔录及生产销售单据等。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因生产与备案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于2021年3月分被我局处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采用从重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从重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二、罚款4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840元。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6日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黑将军黑发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从重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二、罚款4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105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8094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罚没 8.09

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427859X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小娟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16年12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2日
状态过期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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