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2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71176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升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29号
当事人: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GYXXU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升山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灌装车间正在作业的工人中,有3名工人(姓名:向xx,身份证号码xxx;姓名:刘xx,身份证号码xxx;姓名:覃xx,身份证号码xxx)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材料。现场检查发现灌装车间正在灌装名称为“EBIN透明紫色盖发蜡80ml”的产品,经清点,灌装车间、成品仓、留样室共有成品64512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成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成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聘用向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未办理健康证明,此前一直在包装部工作,于2021年7月12日上岗从事化妆品料体灌装操作;于2021年7月5日聘用刘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未办理健康证明,此前一直在包装部工作,于2021年7月12日上岗从事化妆品料体灌装操作;于2021年7月5日聘用覃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未办理健康证明,此前一直在包装部工作,于2021年7月12日上岗从事化妆品料体灌装操作。上述三人均于2021年7月12日调岗至化妆品料体灌装车间,所灌装的“EBIN透明紫色盖发蜡80ml”化妆品共计64512盒,尚未出厂销售即被我局及时发现并依法扣押,综合成本为0.58元/盒。因此当事人在上述三人调岗后并未销售化妆品成品,违法所得为0,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7416.96元。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字〔2021〕39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所生产的化妆品尚未出厂销售,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3条从轻第②点“生产
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EBIN透明紫色盖发蜡80ml”化妆品64512盒;
二、罚款1496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7日
罚款 14.97万 元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18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KGYXXU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向跃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4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4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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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