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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104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0596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金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43号


当事人:广州雨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0FP3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红

2022年06月13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FreshKoco育发液”*盒(净含量:5mlx10)进行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36),是一家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情况下,4月16日受一李姓客户委托并收取定金*元,于2022年05月10日起,利用现有设备生产“FreshKoco育发液”(净含量:5mlx10)*盒,并在产品标签上虚假标识:生产商为台山超明日用化工厂有限公司,地址为台山市四九镇洞美工业区3号之一C栋,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81144。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亦未制作生产记录。截至6月1日,已全部完成生产,期间已销售上述产品*盒,单价*元/盒,获得违法经营额*元,违法所得为*元;剩余*未及销售即被我局查获,按其销售售价计算,未销售产品货值*元,全部产品货值*元。
使用在分类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FreshKoco”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875125,商标注册人为盐城市亭湖区晏锦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销售定金单据等。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待有关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适用从轻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取得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没收“FreshKoco育发液”*盒;
3.罚款人民币51000元。
二、当事人在生产的“FreshKoco育发液”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制作生产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号向供货商索要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
三、当事人生产侵犯“FreshKoco”商标注册专用权育发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犯“FreshKoco”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育发液*盒;
3.罚款161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3.没收、销毁侵犯“FreshKoco”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育发液*盒;
4.没收违法所得*元;
5.罚款67100元。
以上罚没共计692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3日

罚没 6.92

广州雨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雨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3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16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16号B栋、A栋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0FP3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张金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
发证日期2019年10月2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雨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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