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4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650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民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45号
当事人: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9557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琪
2022年5月25日,我局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的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化妆品5,760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7月27日,我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后处理工作要求,再次对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A02903),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两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书》,由广州权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原料和包装材料,当事人负责生产“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化妆品,该化妆品为染发类特殊化妆品,证号:国妆特字G20210107,注册人为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生产了“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5,770瓶,其中留样6瓶,自检消耗4瓶,余下5,760瓶尚未售出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外包装纸盒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鎏香白转黑洗发露”、侧面显著位置标注有“卡佛尼鎏香白转黑洗发露”,瓶身下方标注有“卡佛尼鎏香白转黑洗发露”。当事人生产上述“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5770瓶的加工费4,616元(0.8元/瓶)、外包装纸盒1,615.6元(0.28元/个)、塑料瓶子3923.6元(0.68元/个)、大包装纸箱216元(1.8元/个)、原料3840.48元,当事人未收取上述“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的加工费,鉴此货值14,211.68元,无违法所得,生产上述“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留样6瓶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生产了“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480盒,证号:国妆特字G20210005,其中留样5盒,自检消耗1盒,监督抽检取样6盒,以6.5元/盒的单价销售了444盒,以4.5元/盒的单价销售了24盒,共获得销售收入2,994元。上述“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经监督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当事人对上述初检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当事人对上述初检及复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已售出“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468盒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留样5盒在我局监督下已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上述“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批号:***********)已售出的468盒按销售价计算货值2,994元,留样、自检及监督抽检共计12盒按已售出的平均销售价(6.4元/盒)计算货值76.8元,货值合计3,070.8元,违法所得2,9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以及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不存在相互牵连和吸收关系,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2〕00439号),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为染发类特殊化妆品,证号:国妆特字G20210107,但上述“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外包装纸盒正面和侧面显著位置,以及瓶身下方均标注有“鎏香白转黑洗发露”。当事人在染发类化妆品标签上显著位置标注有洗发露,洗发露属普通化妆品,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化妆品配方的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注册或备案,当事人擅自变更化妆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货值14,211.68元,无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5,760瓶;二、罚款43,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货值3,070.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94元;二、罚款8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综合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5,76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994元;
三、罚款124,000元。
罚没款合计126,99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以及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上述“卡佛尼润黑露(自然黑)-植物调理型”以及“卡佛尼炫彩染发露(自然黑)”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3日
罚没 12.7万 元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5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1195571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民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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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