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3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180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梁正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33号
当事人: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20735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七星岗工业路80号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梁正庚。
2022年2月25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发现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魅魔兰莺)38050瓶、“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印之泉·亩素)1600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与南京同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订单协议。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魅魔兰莺)60044瓶(包含留样22瓶),22瓶用于检验,当事人以4.5元/瓶的单价销售了10000瓶,以4.74元/瓶的单价销售了11972瓶,余下38050瓶已被我局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金额为101747.28元,即违法所得为101747.28元,有销售价的五批次的货值金额为116169.18元。未售批次货值按已售部分的平均价4.63计算,余下未销售批次产品的总货值为162184.27元,当事人生产“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魅魔兰莺)货值金额共为278353.45元。当事人共生产“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印之泉·亩素)140056瓶(包含留样56瓶),54瓶留样用于检验,2瓶留样自行销毁,当事人以3.9元/瓶的单价销售了10000瓶,以3.94元/瓶的单价销售了130000瓶,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金额为551200元,后当事人召回1600瓶,召回化妆品货值为6304元,即违法所得为544896元。当事人生产“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印之泉·亩素)货值金额共为551420.48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为646643.28元,货值金额共为829773.93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原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工具、设备和原料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
4、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销售单价;
5.《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006号),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生产数量情况;
6.《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宁栖市监函[2022]004-002号),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化妆品包材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2022年9月27日举行听证会。经审查,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建议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罚款数目重新考量并提出处罚建议,并按照规定做好提交法制部门审批及案件后续处理事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事后当事人积极召回已销售的化妆品,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政府各项防疫工作,主动缴纳税金,每年解决40人以上就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幅度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对未执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化妆品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未执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魅魔兰莺)38050瓶、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印之泉·亩素)160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646643.28元;
三、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魅魔兰莺)38050瓶、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印之泉·亩素)1600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646643.28元;
四、罚款人民币310000元。(合计罚没款:946643.2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2日
罚没 94.66万 元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4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七星岗工业路80号1栋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七星岗工业路80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66120735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梁正庚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2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