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451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申金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0号
当事人: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YY64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申金玉;
身份证号码:xxx。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检查并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2214697),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6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5;包装规格:500ml)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下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检验结果为0.620,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在留样室发现有涉检批次的产品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上述留样。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2G0351),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4;包装规格:500ml/盒)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下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检验结果为0.40,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在留样室发现有涉检批次的产品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上述留样。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20270),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3/06,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5;包装规格:650ml/盒)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下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检验结果为0.58,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在留样室发现有涉检批次的产品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上述留样。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直接送达北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GQE7I8LA0648145RA、GQE7I8LA0648135RA、GQE718LA0648155RA),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3份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其中《检验报告》(No:GQE7I8LA0648145RA)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七味堂护理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2/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6;包装规格:500ml/盒),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2015年版)的要求,其中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均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GQE7I8LA0648135RA)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七味堂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2/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6;包装规格:500ml/盒),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2015年版)的要求,其中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均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GQE718LA0648155RA)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葡萄酒红色)”(批号:2022/05/21,限期使用日期2025/05/20;包装规格:500ml/盒)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2015年版)的要求,其中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均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在留样室发现有上述3个产品的留样各6盒共18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上述留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607),于2022年2月16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4;包装规格:500ml/盒)806盒,其中留样6盒,2022年2月22日将该批次产品共800盒全部销售给客户深圳市千丝纺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价为3元/盒,成本价为2.6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2/15,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4;包装规格:500ml/盒)206盒,其中留样6盒,于2022年2月20日将该批次产品共200盒全部销售给西安市新城区新时尚康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价为3元/盒,成本价为2.6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3月6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2/03/06,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5;包装规格:650ml/盒)206盒,其中留样6盒,于2022年3月10日将该批次产品共200盒全部销售给客户广州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价为3元/盒,成本价为2.6元/盒。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654元,违法所得为480元。
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2/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6;包装规格:500ml/盒)108盒,其中留样6盒,送检2盒,于2022年7月9日将该批次产品共100盒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价为3元/盒,成本价为2.6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2/07/07,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6;包装规格:500ml/盒)110盒,其中留样6盒,送检2盒,于2022年7月10日将该批次产品共102盒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价为3元/盒,成本价为2.6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生产“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葡萄酒红色)”(批号:2022/05/21,限期使用日期2025/05/20;包装规格:500ml/盒)120盒,其中留样6盒,送检2盒,于2022年5月25日将该批次产品共112盒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价为3元/盒,成本价为2.6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14元,违法所得为12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2214697)、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20270)、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2G0351),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事实。
4.北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GQE7I8LA0648145RA、GQE7I8LA0648135RA、GQE718LA0648155RA),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事实;
5.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签收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出具《申请书》,称对上述行政处罚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恳请我局尽快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严格按照处罚决定履行相关义务。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1条、32条第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二、罚款23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5.6元;
二、罚款81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05.6元;
二、罚款104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104605.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罚没 10.46万 元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60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三元南路佰科工业园3号1-3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QYY64B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申金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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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