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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6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048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作武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659号


当事人: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79550325X0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武

2021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直接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A04215),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蓓娜尔斯水嫩修颜隔离霜嫩绿色”(批号:BNES0D013,限用日期20240315)经抽样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事人表示被抽检批次产品是其生产的,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表示由于经销商的通知,上述批次产品已在召回当中。执法人员现场在留样室发现“蓓娜尔斯水嫩修颜隔离霜嫩绿色”(批号:BNES0D013,限用日期20240315)产品2盒。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清点当事人召回的“蓓娜尔斯水嫩修颜隔离霜嫩绿色”(批号:BNES0D013,限用日期20240315)产品共687盒,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召回的687盒涉案产品与留样的2盒涉案产品合计689盒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各一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6日开始生产被抽检的“蓓娜尔斯水嫩修颜隔离霜嫩绿色”产品(批号:BNES0D013,限用日期20240315),该产品备案成分中不含有“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上述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误将“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作“生育酚乙酸酯”投料,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标签中也未标注“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937盒,减去自检4盒,留样2盒,入库931盒,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为止销售了931盒,生产成本为4.50元/盒,销售价为3元/盒,后主动召回687盒,并退还货款2061元。因此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违法所得为732元,货值金额为421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调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No:HZ2021A04215)、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生产记录、出货单、退货单、委托加工合同、成本核算表,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召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蓓娜尔斯水嫩修颜隔离霜嫩绿色”产品(批号:BNES0D013,限用日期20240315)689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732元;
三、罚款2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已经备案的产品配方组织化妆品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4日

罚款 2.5

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3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550325X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作武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0年01月1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2年01月19日
状态过期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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