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8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蕾昂莱(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UM3NN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86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3NN38),是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2023年1月1日,当事人取得广州市艳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店铺的经营权。2023年10月27日,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粤G妆网备字2023441538),显示备案产品名称为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委托其代工生产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采购单价为1.47元/个,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23年11月14日,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出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成品208瓶,自检2瓶,留样6瓶,出库200瓶。2023年11月24日,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200瓶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交货给当事人,当事人以1.85元/瓶的价格向对方支付加工费用370元。2024年6月24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40274),报告显示的当事人所生产的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产品检出禁用原料丙烯酰胺,结果被检出禁用原料丙烯酰胺。直至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以15.8元的单价在广州市艳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向客户销售93瓶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获得销售款1469.4元。2024年7月4日,当事人向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回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库存成品107瓶,获得退回款项197.95元。至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因利用网络渠道向向散客销售完毕,召回涉案产品数量为0。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货值为3160元,违法所得为1469.4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委托生产和经营销售被检出禁用原料丙烯酰胺的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69.4元;二、罚款10530.6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罚没 1.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