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8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W31HK3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艳丽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87号
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粤G妆网备字2023441538),显示备案产品名称为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与蕾昂莱(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受其委托代工生产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其中包材由委托方蕾昂莱(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当事人提供。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生产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成品208瓶,自检2瓶,留样6瓶,出库200瓶。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将上述200瓶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交货给蕾昂莱(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1.85元/瓶的价格收取加工费用370元。2024年6月24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Z20240274),报告显示的当事人所生产的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产品检出禁用原料丙烯酰胺,含量为4.52mg/kg。经蕾昂莱(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确认,上述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包材单价为1.47元/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送检了生产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使用的UceconM550(A)(批号:23022101),经广州微化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原料中丙烯酰胺含量为436.86mg/kg。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该原料使用量为1.04kg,投料比例为1%,产出半成品104Kg,成品208瓶,每瓶规格500g。据此计算出436.86×1.04÷104=4.3686mg/kg,该数据与《检测报告》(№:HZ20240274)结果相近。经查询,聚季铵盐-7属于聚丙烯酰胺类原料,该原料中含有丙烯酰胺。结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关于聚丙烯酰胺类原料的使用要求,在涉案淋洗类产品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中允许有丙烯酰胺单体残留量,最大值为0.5mg/kg。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召回涉案产品数量为107瓶,退回款项197.95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被检出禁用原料丙烯酰胺的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72.05元;二、罚款12827.9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000元)三、没收LEXONLY蕾昂莱茶树精油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NW/N/014)107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罚没 1.3万 元
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29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D栋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W31HK3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艳丽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9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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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