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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4〕211031Y11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东莞市中堂蔡蔡化妆品店
注册号92441900MA521A4P0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彩萍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211031Y11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乐威丝染发膏(紫色)”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1.警告2.罚款3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罚没 3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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