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罚款1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22号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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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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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2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4923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雄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22号
当事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06562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雄锋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的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7份(No:JP2200486、JP2200279、JP2200447、JP2200431、JS2022HP0306、JS2022HP0328、JS2022HP0402),当事人确认生产过检验报告(No.JP2200279、No.JP2200447、JS2022HP0328)中抽检不合格的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MDF041706001)。其中我局已对检验报告(No.JS2022HP0328)的美度MEIDU染发膏(栗棕色)(MDF041706001)检出禁用原料作出行政处罚(穗从市监处罚〔2022〕231号)。
当事人否认生产过检验报告(No.JP2200279、JP2200431、JS2022HP0306、JS2022HP0402)中抽检不合格的美度染发膏-金棕色(MDE051305002)、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MDE051206002)、美度染发膏(栗子色)(MDE102005001)、 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MDE041206002),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发现上述当事人否认生产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各4盒并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于2022年11月18日延长30日,于2022年12月16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0月29日,当事人召回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866盒,召回批号为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279盒,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对召回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11月30日延长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于2022年12月27日解除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送达了编号为HZCY20232006、HZCY20232010、SP221470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否认生产过检验报告(No.HZCY20232010)抽检不合格的美度MEIDU染发膏(闷青色)(29-XK-2599)。当事人确认生产过的检验报告(编号:HZCY20232006)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和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报告书编号:SP2214702)。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送达了批号为2022A13534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样品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抽检不合格。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送达了批号为HC202201206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样品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抽检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4盒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的留样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召回了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370盒、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400盒、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900盒、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 800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对上述产品及留样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3年5月10日延长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于2023年6月8日解除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HZ2023G0289、HZ2023G029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确认生产过上述报告不合格产品。现场检查在留样室发现4盒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4盒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现场对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延长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召回了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 180盒、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180盒。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基于产生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同一主体且均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故并案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批号为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
因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等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延长案情办理期限30天,自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31日。因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延长案情办理期限120天,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29日。
为了深入调查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从市监协查〔2023〕5007、5008号),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中止案件调查90日。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未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目前暂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暂不对当事人否认生产情况作认定。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解除案件中止。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96;有效期至2025年04月16日),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在流通领域被抽检,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存在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国妆特字G20200976)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22A13534)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含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于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中被列为禁用原料。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是2021年11月16日下达指令,于2021年11月17日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1年11月19日完成了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灌包475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470盒,以每盒1.2元销售。生产记录显示该批次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当事人也对加入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予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3年4月7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400盒。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64元(留样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当事人召回的产品以重新补货的形式发回客户,该部分违法所得当事人实际未收取,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84元。
(二)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生产批号为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国妆特字G20160059),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JP2200486),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批号为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是2021年12月2日下达指令,于2021年12月3日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1年12月5日完成了批号为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灌包388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383盒,以每盒3元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2年10月29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279盒。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49元,当事人召回的产品以重新补货的形式发回客户,该部分违法所得当事人实际未收取,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312元。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国妆特字G20160070),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JP2200447)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是2021年4月12日下达指令,在当天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1年4月14日完成了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灌包975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970盒,以每盒1.2元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2年10月29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866盒。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64元(留样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当事人召回的产品以重新补货的形式发回客户,该部分违法所得当事人实际未收取,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124.8元。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国妆特字20221013)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ZCY20232006),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是2022年8月11日下达指令,在当天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2年8月13日完成了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灌包975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970盒,以每盒1.2元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3年4月7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800盒。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64元(留样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当事人召回的产品以重新补货的形式发回客户,该部分违法所得当事人实际未收取,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204元。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国妆特字G20160070)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SP2214702)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是2021年12月10日下达指令,于2021年12月11日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1年12月13日完成了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灌包393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388盒,以每盒3元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3年4月7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370盒。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64元(留样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当事人召回的产品以重新补货的形式发回客户,该部分违法所得当事人实际未收取,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54元。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国妆特字G20212854)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C202201206)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是2022年4月19日下达指令,于2022年4月19日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2年4月21日完成了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灌包980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975盒,以每盒1.2元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3年4月7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900盒。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70元(留样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当事人召回的产品以重新补货的形式发回客户,该部分违法所得当事人实际未收取,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90元。
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国妆特字20221019)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Z2023G0289),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是2022年11月17日下达指令,于2022年11月18日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2年11月20日完成了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灌包197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192盒,以每盒3元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3年8月17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180盒。召回该批次产品后当事人未退款,因此我局认定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76元(留样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为 576元。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国妆特字G20160059)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Z2023G0290)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是2021年9月1日下达指令,于2021年9月2日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1年9月4日完成了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灌包197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盒,留样4盒,销售了192盒,以每盒3元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开展召回工作,至2023年8月17日上述批次产品召回的数量为180盒。召回该批次产品后当事人未退款,因此我局认定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76元(留样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为576元。
当事人可提供上述确认生产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清单、补货单据等资料备查。
当事人否认生产过检验报告(No.JP2200279、JP2200431、JS2022HP0306、JS2022HP0402、HZCY20232010)中抽检不合格的美度染发膏-金棕色(MDE051305002)、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MDE051206002)、美度染发膏(栗子色)(MDE102005001)、 美度MEIDU染发膏(咖啡色)(MDE041206002)、美度MEIDU染发膏(闷青色)(29-XK-2599),为了深入调查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7月11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从市监协查〔2023〕5007、5008号),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未收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目前暂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暂不对当事人否认生产情况作认定。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64元,违法所得为84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963元,违法所得为19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案件进行督办的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265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文呈批表,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份(签发日期分别为2020年4月17日和2022年9月22日)、涉案产品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特化产品的配方;
3、现场检查笔录5份,照片证据10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6、《检验报告》8份(编号:JP2200486、JP2200447、HZCY20232006、SP2214702、2022A13534、HC202201206、HZ2023G0289、HZ2023G0290),《送达回执》7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MDE1203506002、MDE041205002、FH11E02MD、MDE1211506001、MDE111706001、MDF041906001、FK18N02MD、MDE0902506002批次)复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复印件8张、补货单据复印件6份,证明涉案产品出库销售及补货的具体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8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10、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否认生产的产品情况;
11、协助调查函(穗从市监协查〔2023〕5007、5008号)、协查回复呈批表、协查回复函,证明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及收到回复的情况;
1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5份(穗从市监强制〔2022〕1228号、穗从市监强制〔2022〕1223号、穗从市监强制〔2023〕5002号、穗从市监强制〔2023〕5012号、穗从市监强制〔2023〕5024号),财物清单5份(穗从市监财〔2022〕0226号、穗从市监财〔2022〕0243号、穗从市监财〔2023〕5002号、穗从市监财〔2023〕5018号、穗从市监财〔2023〕5019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份(穗从市监延强〔2022〕0566、穗从市监延强〔2022〕0656号、穗从市监延强〔2022〕0659号、穗从市监延强〔2022〕5006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份(穗从市监解强〔2022〕0911号、穗从市监解强〔2022〕0908号、穗从市监解强〔2022〕5007号),财物清单3份(穗从市监财〔2022〕0237号、穗从市监财〔2022〕0244号、穗从市监财〔2022〕5024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抽检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成分的行为,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 35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应重新注册,当事人未进行重新注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起截至目前(两年内)有4次因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从市场监管太处〔2021〕15号、从市场监管太处〔2021〕45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207号、穗从市监处罚〔2022〕231号),且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不合格产品近万盒,足以说明当事人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因我局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穗从市监处罚〔2022〕231号),该案所涉产品美度染发膏(栗棕色)(国妆特字G20200976)与本案所涉产品为持有相同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违法性质均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且本案所涉产品美度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与穗从市监处罚〔202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鉴于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了包含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美度染发膏(栗棕色))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给予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自由裁量理由:我局曾于2022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穗从市监处罚〔2022〕207号),属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处以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从重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特殊化妆品(美度染发膏(栗棕色))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
2、没收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404盒。
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所以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批号为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283盒、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870盒、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 804盒、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374盒、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904盒、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 184盒、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18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936.8元;
3、罚款1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为MDE111706001的美度染发膏(栗棕色)404盒、没收批号为MDE1203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283盒、批号为MDE041205002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870盒、批号为FH11E02MD的美度染发膏YH-11 804盒、批号为MDE1211506001的美度染发膏(棕黑色)374盒、批号为MDF041906001的美度染发膏(灰色)904盒、批号为FK18N02MD的美度染发膏QZ-77 184盒、批号为MDE0902506002的美度染发膏(咖啡色)184盒;
2、没收违法所得2020.8元;
3、罚款1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6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