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广州科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及时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没收产品,罚款1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增市监(二科)处罚[2023]1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9-12)广州行政处罚

image.png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二科)处罚[2023]1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6日登记成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的质量负责人为“吴海伦”。吴海伦从2020年8月16日开始已从当事人处离职,不再担任当事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但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才办理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将质量安全负责人变更为“张顺波”。因此,自2020年8月16日吴海伦离职不再担任当事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直至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重新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张顺波期间,当事人实际上未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当事人在实际上未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期间,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15日共计生产了8个批次化妆品,货值共计560668.62元[货值=8个批次化妆品货值之和(每种产品货值=每种产品入库数量×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本局认定当事人尚未获得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滋养柔肤水Ⅱ代”(生产日期:2021.4.15、批号:KY210415A301)2154盒、“巴纳克水润爽肤水Ⅱ代”(生产日期:2021.4.10、批号:KY210410A301)4434盒、“巴纳克氨基酸洁面乳(冰川)”(生产日期:2021.3.16、批号:KY210316A201)12盒;2.罚款13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未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化妆品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科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斌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6-09-11
处罚机关: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inci2021.cn/chufa/post/79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