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珀莱雅双抗精华液”【罚款2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监处罚〔2023〕129号
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监处罚〔2023〕129号 |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侯军呈 | |
执法部门: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04-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市监处罚〔2023〕129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美丽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侯军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珀莱雅官方旗舰店”、在抖音平台开设“珀莱雅美妆旗舰店”(后改名为“珀莱雅官方旗舰店”)、在微信微商城开设“珀莱雅官方旗舰店”、在小红书开设有小红书品牌号“珀莱雅 PROYA”及“珀莱雅 PROYA官方旗舰店”,以销售商品。当事人在上述4个网店均销售一款名为“珀莱雅双抗精华2.0”的产品,该产品备案名称为“珀莱雅弹润透亮青春精华液”,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1005906”。
当事人于2021年下半年将“珀莱雅双抗精华2.0”产品上架至上述4个平台及小红书品牌号,在天猫“珀莱雅官方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标题:珀莱雅双抗精华液2.0抗初老抗氧化抗糖虾青素提亮肤色保湿不油女,内容:全新双抗精华2.0 直击初老暗黄肌”;在抖音“珀莱雅美妆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标题:【全网热卖】珀莱雅双抗精华液2.0抗初老抗氧化抗糖虾青素提亮,内容:豪华配方矩阵 刷新双抗力;4大王牌抗氧成分:•EUK134 •L*********N-6 •2%麦角硫因 虾青素;2大明星抗糖成分:•1%脱羧肌肽 •Collrepair”;在微信微商城“珀莱雅官方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标题:珀莱雅双抗精华液2.0抗初老抗氧化抗糖30ml,内容:豪华配方矩阵 刷新双抗力;4大王牌抗氧成分:•EUK134 •L*********N-6 •2%麦角硫因 虾青素;2大明星抗糖成分:•1%脱羧肌肽 •Collrepair”,在小红书品牌号“珀莱雅 PROYA”宣传内容为“全链路抗氧方针:EUK134 抗氧[永动机]提供持续的抗氧化能力、2%高浓麦角硫因 珍稀天然抗氧化剂 减少肌肤氧化压力、肌肤氧化防护盾;多防线抗糖方针:1%脱羧肌肽 源自摩洛哥爱西美|抗糖新宠 比肌肽更稳定,效果更佳 阻止+逆转,双防线抗糖化;Collrepair 抗糖新宠|源自摩洛哥爱西美 清除糖化终产物AGES 根源祛黄,提亮肤色”;在小红书“珀莱雅 PROYA官方旗舰店”网店宣传内容为“4大王牌抗氧成分 •麦角硫因 EUK134 •L*********N-6 •雨生红球藻虾青素”、“2大明星抗糖成分 •脱羧肌肽 •Collrepair”,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微信微商城平台、小红书品牌号均宣传有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等内容,在天猫平台、小红书平台未宣传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内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配方表》,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系指麦角硫因、脱羧肌肽溶液在产品配方中添加的质量百分比含量,而麦角硫因、脱羧肌肽纯物质在产品配方中的实际质量百分比含量分别为0.001%、0.1%。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5-01_CN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珀莱雅弹润透亮青春精华液”产品麦角硫因的测试结果为14.3mg/kg,质量百分比为0.00143%,脱羧肌肽的测试结果为975mg/kg,质量百分比为0.0975%,与其产品配方表中的含量几乎一致。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页面宣称的“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系指麦角硫因、脱羧肌肽溶液在产品配方中添加的质量百分比含量,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漏标“溶液”二字,且未将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准确释义内容上传至抖音平台、微信微商城平台、小红书品牌号等三个平台,以致引人误解,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非当事人主观故意。
经查明,当事人自上架“珀莱雅双抗精华2.0”至2021年12月15日整改,在抖音店铺共销售出该精华液4155件,单价259元/件;微信店铺因在2022年从有赞平台迁移到腾讯平台,销量无法查证,据当事人自述共销售出约200件,单价259元/件;小红书品牌号产品宣传页点赞数57,收藏14,评价18。
当事人在抖音、微信微商城、小红书平台的产品推广分为珀莱雅品牌推广和具体产品推广,品牌推广针对的是珀莱雅品牌下所有产品的推广,无法计算单一产品的广告费;具体产品推广针对的是当事人所有网店平台内在售的具体产品,无法对其具体在抖音或微商城等平台内某个产品产生的广告费进行统计,故“珀莱雅双抗精华2.0”产品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天猫店铺未宣传2%麦角硫因、1%脱羧肌肽等内容,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宣传有“2%高浓度麦角硫因”,实际该内容出现在天猫“U先试用报告”板块,该板块是由消费者自行上传,系消费者个人行为,与当事人无关,故针对该项指控,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表示不清楚、不明白;
行政处罚内容: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4-27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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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