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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罚款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2-2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956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官海媚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号


当事人: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3P2X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工业区南业南路13号二楼A05室

法定代表人:官海媚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工业区南业南路13号二楼A05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2267),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3日,当事人委托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994盒,产品规格:30mlX10片/盒,批号:MY20220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2,其中6盒用于检验,8盒作为留样,剩余980盒被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购进,采购单价3元/盒,金额共计2940元。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980盒产品全部售出,售价3.8元/盒,销售额共3724元,上述已售产品无法召回。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724元,违法所得为3724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委托方: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沙和路32号3楼自编304H房。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登记住所由上述地址变更至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工业区南业南路13号二楼A05室,但未对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进行变更,仍然对外销售。当事人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销售上述产品380盒,销售额1444元。可认定当事人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货值金额14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委托加工协议、出库单、销售单据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第一、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批号:MY20220303)的违法所得3724元;

二、处以罚款22276元。

(罚没款合计26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第二、当事人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行为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备案产品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产品上市或者进口前提交相应资料,完成相应的变更之后,方可上市或者进口。”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一、处以罚款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批号:MY20220303)的违法所得3724元;

三、处以罚款27276元

(罚没款合计31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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