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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御信堂芦荟蛇油膏1批次一般护肤类产品,河南库拉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荟美东方库拉索芦荟蚕丝面膜1批次面膜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海、江苏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西藏、江苏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0月13日
样品名称 | 御信堂芦荟蛇油膏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茗燕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53号4幢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西藏乐天商贸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朵森格北路44号 |
包装规格 | 150g |
标示批号 | 19081907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20220818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上海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沪G妆网备字2017016834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沪妆20160139 |
检验机构名称 |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
检验结果 | 0.0028% |
规定要求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
备注 | / |
产品名称 | 御信堂芦荟蛇油膏 |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沪G妆网备字2017016834 |
成分 | 水、矿脂、尿囊素、甘油、矿油、鲸蜡硬脂醇、甘油硬脂酸酯、硬脂酸、鲸蜡硬脂醇聚醚-25、棕榈酸乙基己酯、褐斑蝮蛇(AGKITRODON HALYS BLOMHOFFI)油、卡波姆、聚二甲基硅氧烷、生育酚(维生素E)、人参(PANAX GINSENG)根提取物、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提取物、黑灵芝(GANODERMA ATRUM)提取物、羟苯甲酯、羟苯丙酯、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EDTA 二钠、柠檬酸、三乙醇胺、薄荷醇、香精 |
备案状态 | 2022-06-20已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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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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