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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武汉研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芷御坊肤乐维肤膏1批次婴幼儿护肤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责令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09月10日
样品名称 | 芷御坊肤乐维肤膏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武汉研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7号5号楼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新都区大丰婴姿坊孕婴童店大峰景店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赵家寺路223、225、227号 |
包装规格 | 20g |
标示批号 | ZYFS01035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20220302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湖北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鄂G妆网备字2017002240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鄂妆20160020 |
检验机构名称 | 初检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克霉唑 |
检验结果 | 复检结果:1μg/g |
规定要求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不得检出 |
备注 | / |
产品名称 | 芷御坊肤乐维肤膏 |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鄂G妆网备字2017002240 |
成分 | 水、丁二醇、霍霍巴(SIMMONDSIA CHINENSIS)籽油、牛油果树(BUTYROSPERMUM PARKII)果脂、鲸蜡硬脂醇、鲸蜡硬脂基葡糖苷、忍冬(LONICERA JAPONICA)提取物、芦荟提取物、地肤子(KOCHIA SCOPARIA)提取物、苦参(SOPHORA FLAVESCENS)提取物、神经酰胺 3、生育酚(维生素E)、泛醇、透明质酸钠、尿囊素、卡波姆、甘草酸二钾、红没药醇、1,2-己二醇、乙基己基甘油 |
备案状态 | 2022-05-07已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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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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