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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MA59DEAJ2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罡
违法行为类型计量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1号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两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No:力监20240063、力监20240064),上述报告中,标示由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ES’C柏艺诗氨基酸香氛清爽蓬松洗发乳(净含量:500ml,批号:AJS240125H03,限用日期:2027/01/24)”及“净澈活力沐浴露(净含量:500ml,批号:ZX230805B01,限用日期:2026/08/04)”经检验,“净含量标注检查”和“净含量检验”两个项目均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认其确有生产过上述报告中对应名称、批号的产品;该公司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抽检不合格报告中对应名称和型号的“BES’C柏艺诗氨基酸香氛清爽蓬松洗发乳(净含量:500ml,批号:AJS240125H03,限用日期:2027/01/24)”46瓶(含留样6瓶)、“净澈活力沐浴露(净含量:500ml,批号:ZX230805B01,限用日期:2026/08/04)”43瓶(含留样6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批记录和销售单据等资料。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产品,执法人员对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生产“BES’C柏艺诗氨基酸香氛清爽蓬松洗发乳(净含量:500ml,批号:AJS240125H03,限用日期:2027/01/24)”产品188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13瓶被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检,127瓶以15元/瓶的价格售出,销售收入1905元,还有40瓶存放在成品仓中;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生产“净澈活力沐浴露(净含量:500ml,批号:ZX230805B01,限用日期:2026/08/04)”产品144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10瓶被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检,89瓶以7元/瓶的价格售出,销售收入623元,还有37瓶存放在成品仓中。上述产品销售总金额为2528元,货值3828元。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生产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的净含量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计量标准的产品,并处罚款5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30日

罚没 5000

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2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窿美路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窿美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EAJ2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罡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8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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