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74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UB4A8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嘉铭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4〕74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受厦门市九叶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韩鹭美白祛斑霜”(注册人:厦门市九叶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包装标示:樂家老舖,净含量:50g,内包装标示南京同仁堂、樂家老舖等内容)984盒。涉案“韩鹭美白祛斑霜”其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印有“南京同仁堂”、“樂家老舖”等字样,外包装印有“樂家老舖”字样。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因当事人为化妆品“韩鹭美白祛斑霜”的生产企业,是“韩鹭美白祛斑霜”的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韩鹭美白祛斑霜”的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印有“南京同仁堂”、“樂家老舖”等字样,外包装印有“樂家老舖”字样,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截至本局立案时止,当事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厦门市九叶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韩鹭美白祛斑霜”(生产批号:EL140901)976盒,剩余4盒用于成品检验,4盒用作留样被本局扣押。上述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订购合同单价5.2元/盒。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5116.8元(货值金额=销售价格×生产数量),违法所得为5075.2元(违法所得=销售价格×销售数量)。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当事人曾于2023年6月28日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曾被行政处罚过,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从重处罚,考虑到当事人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75.2元;2.没收涉案“韩鹭美白祛斑霜”(生产批号:EL140901)4盒;3.罚款2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30日
罚没 2.51万 元
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040 |
住所 | 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六路17号(厂房A3-2)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六路17号(厂房A3-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UB4A8X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郑嘉铭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浴盐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4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4月1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