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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汕潮南市监处罚﹝2024﹞11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514617580412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翠群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及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潮南市监处罚﹝2024﹞114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291.58元;2、没收备样的5盒“C2U羊胎素维C紧致舒润面膜”、18片“C2U羊胎素维C紧致舒润面膜”及留样的7盒“递欧防晒乳SPF50+PA+++”;3、处货值金额5.4倍罚款59859元。前述合计罚没款70150.58元。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30日

罚没 7.02

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05
住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北环南路工业区
生产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北环南路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617580412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翠群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浴盐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6月2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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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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