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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6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986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颖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62号


当事人: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19533W
法定代表人:邱某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骏路4号

我局接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张市监案移【2022】6004号)线索,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将随函所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051)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闪柔淘米水丝滑柔顺发膜”产品(批号:21070301;规格:500ml)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要求,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20)。当事人表示涉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未发现涉检产品。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了6瓶涉检产品的留样并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提取了该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资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3日生产了“闪柔淘米水丝滑柔顺发膜”(批号:21070301;规格:500ml)产品280瓶,每瓶价格8元,合计货值金额2240元。该产品于2021年8月20日以每瓶8元的价格销售了236瓶,销售金额1888元;于2021年9月3日以每瓶8元的价格销售了36瓶,销售金额为288元。该产品共销售了272瓶,销售所得金额为2176元,剩余8瓶没有销售(其中2瓶用于检测,6瓶留样)。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回收通知(函)》召回产品,但至今为止还未收到召回产品。上述产品销售违法所得合计21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闪柔淘米水丝滑柔顺发膜”(批号:21070301;规格:500ml)产品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176元;
三、罚款2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5176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01日

罚没 2.52

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骏路4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骏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19533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邱颖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0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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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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